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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慈善总会(湖州市慈善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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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4:07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州市慈善总会。本会增挂湖州市慈善联合会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结成的,以慈善事业为目的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慈善文化,汇聚社会爱心力量,依法开展《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积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增进民生福祉,助力共同富裕,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促进和规范湖州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州市民政局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州市吴兴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依规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符合《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慈善活动;

  (三)组织和支持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慈善志愿服务;

  (四)资助和兴办社会慈善福利事业以及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体;

  (五)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慈善宣传与教育活动,传播慈善文化,培育公众慈善意识,推动慈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

  (六)推动慈善行业自律建设,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依法开展行业评估、激励与规范引导,维护行业秩序;

  (七)组织开展慈善专业培训与业务指导,培育高素质、专业化慈善人才队伍,提升慈善行业整体服务能力与专业水平;

  (八)关注慈善行业动态,根据授权,统计发布相关行业数据;

  (九)促进慈善行业内部交流协作,协调会员关系,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十)加强慈善行业跨界联动与合作,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集合社会资源;

  (十一)广泛收集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建议,积极建言献策,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相关法规政策;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事宜;

  (十三)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慈善事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未经本会同意,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终止事宜;

  (六)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经理事会授权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分工履行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负责人、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管理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年度支出超过本会上一年度慈善活动总支出五分之一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4月3日会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州市慈善总会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三环北路3728号 邮编:313000

电话:0572-2059431 电子邮箱:hzcsz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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